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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材料汇编
日期:2010-11-26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1.特定的主体

签订双方是劳动者集体的代表(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以及相应的用人单位的代表。

2.特定的内容

内容围绕着企业内部具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等相关的劳动问题签订的,如《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3.特定的形式

集体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签订前要按规定产生协商代表,并经过集体协商程序;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后还要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4.特定的效力

集体合同为个人劳动合同提供了基本标准、基本依据。个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称性

集体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具有法律性质,而职工的义务具有道义性,履行义务的保证是靠职工的觉悟等力量来约束的。工会组织仅负道义上的责任,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集体合同的内容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定额;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补充保险和福利;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规章制度;

(十一)职工就业保障;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

(十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四、集体协商程序及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1、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2、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3、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

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5、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6、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7、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8、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集体协商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 《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有以下要求:

1、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4、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5、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6、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7、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8、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9、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10、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11、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13、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颁布 《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颁布 《集体合同规定》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八、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意义

1、通过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偏低所引起的收入差距问题。

2、通过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在一定成度上解决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企业技术和管理干部与普通职工之间、城镇工与农民工之间、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同工不同酬,收入不均问题。

3、通过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发展同人民收入水平脱节的问题,制定出有效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4、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使职工真正能为自己做主,有合理的利益诉求渠道,提高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也能带动职工的向心力,保证企业人员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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