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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总工会临时应急救助资金申请办法(试行)
日期:2013-03-18

京海工发[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送温暖工程的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困难职工项目制帮扶工作的意见》,做好海淀区临时应急救助专项帮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海淀区总工会所属会员

  二、救助原则

  1. 会员本人或与其共同居住并存在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而出现生活困难的。视其家庭财产损失情况和困难程度,当年给予一次性应急救助。

  2.符合职工互助保险—在职职工意外伤害、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京卡?互助服务卡所赠火灾保险救助范围的,由职工互助保险负责赔付,不属于本项目救助范围。

  3.对于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不能准确核实其家庭情况而又急需救助的,按照最低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救助职工所属基层工会认真核实申请救助职工的相关凭证和家庭收入情况。并将①《海淀区临时应急救助职工情况登记表》;②户口本复印件;③身份证复印件;④本人医药费清单复印件(必须包含总费用清单及自付部分清单);⑤职工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开具的本人月收入和家庭月人均收入证明;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开具的家庭财产损失情况调查核实证明(此项为其他临时应急救助时出具)收集齐全后,向海淀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提交申请(注:所造成的损失都必须是当年所发生的费用)。

  (二)对于外地户口并具有工会会员身份的职工(含农民工)如申请临时应急救助,申报单位需派专人审核后,在上报材料中附上职工家庭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海淀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海淀区总工会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临时应急救助金须由申请救助的职工本人领取并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受助人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代领并签字。

  (四)在给予临时应急救助后,基层工会应当在3日内登陆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填写帮扶信息,填写完成后上报区总工会。

  四、救助标准

  (一)重大疾病的临时应急救助

  职工在一年内经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报销后,自付医药费总额仍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视其家庭收入水平,给予适当救助,原则上为2000-10000元。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且医药费支出较大或急需医疗费用的,经区总工会批准,适当增加临时救助资金。

  (二)其他临时应急救助

  职工本人或与其共同居住并存在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遭遇自然灾害或各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视其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给予应急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1.家庭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2000—5000元救助;

  2.家庭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5000元—10000元救助;

  3.因突发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职工或与其共同居住并存在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死亡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0元—20000元救助。

  五、责任条款

  如发生因申报单位审核不细,或伪造申报材料骗取救助金的行为,区总工会将追究申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讨救助金。对于已经触犯法律的,由申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总工会所有。

  海淀区总工会

  2013年3月14日

附件1:申请救助标准计算公式.doc
附件2:海淀区工会系统重大疾病临时应急救助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海淀区工会系统其他临时应急救助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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