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评选范围
1.按工会隶属关系确定推荐评选范围。工会关系在京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系统参加北京市的评选。
2.按劳模培养选树机制确定推荐对象。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者的崇高荣誉,要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特色,要重点推荐2015年以来各系统、各单位重点培养、选树、表彰和宣传过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3.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参加推荐评选:凡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能源消耗超标,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环境污染严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具备建会条件但不建立工会等情形的,其负责人和单位集体不能参加评选。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应考虑工会组织建设情况、工会经费缴纳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结构类别
1.一线职工。指在基层一线通过直接从事具体劳动来实现其工作目标的在岗人员。企业一线职工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含)以下职工。如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包括班组长)、司售人员、营业员、业务员,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科员、护士、中小学教师等。
2.科技人员。指从事科技活动、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通过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科学知识和技术运用来实现其工作目标的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卫生技术人员、高校教学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新闻媒体工作者、律师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技人员对待。
3.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盈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机构负责人(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教育培训机构等),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或具有下岗职工、农民、农民工等其他身份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企业实际控制人指名下有注册公司,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50%以上的人员,注册公司而非实际控制人的须提供工商登记证明。近三年内转变身份的,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4.农民。农民人选主要包括农业劳动者和农民工两个群体。在农村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扶贫干部按其原单位的身份进行界定,不作为农民人选推荐。
农业劳动者是以农业为主要产业,以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为主要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普通农户,村“两委”班子成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业人员及负责人,体制外的农技推广人,返乡创业人员(房地产和矿业除外)。
村“两委”班子成员指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班子成员。其中,兼任规模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的,按照规模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身份推荐。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年营业收入划分为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经营组织。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以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作为界定“规模以上”的标准。推荐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要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年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农民工指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5.管理人员。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劳动者(含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6.县处级领导干部。指在公务员行政级别中为县处级的领导干部,含实职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7.统战人士。主要包括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归侨侨眷等人选。
三、推荐工作程序
(一)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区评委会,统筹领导全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区推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工委和各基层工会推荐评选的名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提出具体要求。
(二)具体工作程序
1.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和条件,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逐级推荐。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原则,在向上级工会组织推荐前,推荐名单必须经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并将推荐人选和集体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所在企业无党组织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区党委审议通过。
2.对于工会关系在我区所属单位的劳动者,自荐和组织推荐人选要通过所在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无工会关系或无单位的劳动者可经属地工会服务站和社区、村委会向街道、乡镇工会推荐。基层工会负责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报告会,依据人选的事迹和贡献,确定推荐结果,经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
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由区推评委会按被推荐对象的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企业车间(班组)、企业负责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的,由区推评委会按管理权限统一征求区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审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纪检监察(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意见。所有推荐人选由区推评委会统一报送区级公安部门审查。
区推评委会汇总、初审基层推荐名单,并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将推荐名单报区常委会审议通过,将正式推荐审批材料报市评委会办公室复审。
3.推荐对象为非公企业负责人的,需征得工商联的意见;推荐对象为统战人士的,需征得统战部门意见;推荐对象实行垂直管理的,需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推荐单位征求人选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4.区推评委会负责对我区推荐对象的推荐审批材料进行汇总、初审。
四、职能部门审核重点
发展改革部门查出能耗超标且未落实完成整改、列入失信名单的不予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出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不予推荐;生态环境部门查出环保罚款数额较大、未落实完成环保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推荐;应急管理部门查出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不予推荐;税务部门查出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不予推荐;市场监管部门查出存在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正当竞争、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不予推荐;公安部门查出有违法违规行为、持有绿卡的不予推荐,但海外归国、有中国国籍的科技人才可以参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认为有其他不适宜推荐情形的,需向区推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说明。
五、推荐材料要求
推荐材料要求填写清晰客观真实,获奖证明材料完整可靠,附件材料完备。推荐材料具体包括:
1.《202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2020年北京市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2.《202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2020年北京市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3.《202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2020年北京市模范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4.《202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信息采集表》;
5.推荐对象先进事迹(应围绕10条推荐评选条件撰写事迹材料,电子版,3000字左右,字体为三号仿宋_GB2312,行间距为固定值28磅);
6.个人证件照(电子版,600*800像素以上,文件大小100-200KB,JPG格式)与工作照(1张,电子版,JPG格式);
7.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报告视频材料(电子版,时长5分钟以上);
8.推荐人选身份证复印件,推荐对象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荣誉基础材料;
9.部分身份特殊的人选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见下表)
特殊身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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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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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科技人员推荐的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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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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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科技人员推荐的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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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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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注册公司,但不按照企业负责人申报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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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持有股份比例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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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民工推荐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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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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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推荐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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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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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推荐对象应提交的其他附加证明材料包括:(1)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党组织审议的会议纪要(盖章原件);(2)公示现场照片(电子版,近景、远景各一张,远景照片需包含现场观看职工群众);(3)公示无异议报告或公示处理情况报告;(盖章原件)(4)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推荐对象,另附上级部门意见书面材料(盖章原件);(5)非本市户籍的推荐对象,另附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意见(盖章原件)。
六、推荐工作监督
1.区推评委会办公室将全区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按照文件要求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区推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相关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文件要求予以纠正。凡发现在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收回名额,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推荐人选发生相关争议时(包括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推荐单位要立即组织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清事实真相,既要防止弄虚作假,也要保护推荐对象不受打击诬陷。
3.区推评委会办公室工作电话:62883502 62887859
海淀区 202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
模范集体推荐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