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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中有关“职工”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总工会财务部,中国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财务部(办公室)

现将国家统计局199410月编印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中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个人收入统计这两部分内容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了解掌握,并按照其中的职工范围和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的规定,做好企业、事业、机关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

两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解释》未列入职工范围(列入从业人员范围),但在计算拨交工会经费时,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工发总字(1984)45号通知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拨交工会经费。

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月向工会拨交经费时,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交。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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